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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怎么申请撤销 申请婚姻无效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1年3月31日 南京离婚律师  Tags: 可撤销婚姻怎么申请撤销,申请婚姻无效的期限

  吴宗涛,东莞朝阳区酒仙桥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宗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可撤销婚姻怎么申请撤销

  婚姻对于自己乃至对于整个家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应当谨慎的作出选择。那么,如果在结婚后,想要撤销婚姻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由给大家介绍一下可撤销婚姻怎么申请撤销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可撤销婚姻怎么申请撤销呢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毁掉对方容貌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区别:

  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三、怎么申请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启动机关

  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非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主动介入可撤销婚姻案件。原因是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虽因受胁迫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但结婚后双方可能会建立感情而不要求撤销婚姻,若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主动介入,必将侵犯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并影响大量家庭关系的稳定。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能够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均不能申请撤销该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程序有两种。

  一种是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

  第二种是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对于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1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可撤销婚姻怎么申请撤销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申请婚姻无效的期限

  婚姻的无效是因为结婚的时候有使婚姻无效的条件导致的,但是在婚姻的登记的时候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并且对于无效婚姻是有一定的时效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申请婚姻无效的期限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婚姻无效的期限

  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申请婚姻无效的期限的全部内容。婚姻的无效是由于一些人为因素导致的,所以是需要进行解除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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