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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亲子签定后放弃 推定两女系亲生 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南京离婚律师  Tags: 申请亲子签定后放弃 推定两女系亲生,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

 吴宗涛,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亲子签定后放弃 推定两女系亲生

  同居四个多月女方回娘家,生一对双胞胎女儿,分居五年多互不往来,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双胞胎女儿抚养费,男方否认双胞胎女孩系亲生,申请做亲子签定,并表示如系亲生便抚养,不要女方付生活费。后拒缴鉴定费,拒到鉴定机构鉴定。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盛某自2011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虞某抚养非婚生女小美、小丽生活费计460元,教育、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款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年,至独立生活止。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养两非婚生女生活费24840元。 原告云南人虞某与被告安徽全椒人盛某于2005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相识并同居,当年11月原告独自回娘家,于2006年6月20日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小美、小丽。原、被告分居五年多未来往,现两非婚生女已四岁多,被告未付抚养费。2010年9月19日原告以两非婚生女系其与被告同居所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自己抚养两非婚生女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计1000元至18周岁止。 被告盛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5年7月同居四个多月是事实,但原告回娘家时并未怀孕,且从未告之我有双胞胎女儿。故我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是亲生我愿抚养,不要原告承担生活费。;被告书面申请给两非婚生女做亲子鉴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双方确定的鉴定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所鉴定。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两非婚生女抚养费,被告要求亲子鉴定,虽有书面申请,却未缴纳费用,又未去鉴定,依法应按自动放弃处理。被告已认可与原告同居,结合两非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时间与原、被告同居时间,符合医学规律及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材料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同居与两非婚生女出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虽否认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依法推定原告提出两非婚生女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两非婚生女一直随原告且年幼,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要求抚养两非婚生女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求同样予以支持。根据两非婚生女生活需要及原、被告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每人每月生活费230元,教育、医疗费各半承担。





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

  2014年7月某日深夜,沈某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就赔偿事宜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沈某的亲属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9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法院应否支持洋洋的生活费。原告方认为,洋洋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系受害人的亲生子女。如果受害人没有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则他将负有扶养洋洋的义务。被告方认为,公民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洋洋在事故发生时,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故对相关诉请不予认可。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方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沈某家属11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万元,肇事司机赔偿77万余元。




  问:受害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子女能否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沈某的不幸死亡,导致洋洋部分生活来源丧失,故肇事者和其他相关方应当担负洋洋的生活费。


  问: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何标准计算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第十七条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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