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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的婚姻登记包括哪些 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2年1月26日 南京离婚律师  Tags: 可以撤销的婚姻登记包括哪些,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吴宗涛,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可以撤销的婚姻登记包括哪些

  婚姻原本是神圣的,可是生活中也经常能看到有些骗婚的现象。婚姻登记如果不是本着自身愿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登记,是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这样的婚姻就算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也是可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撤销的婚姻登记包括哪些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

  一、可以撤销的婚姻登记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3、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姻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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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受胁迫的情况,其中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撤销婚姻登记的时间应该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在恢复人身自由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机关

  婚姻的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在有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下,要想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到民政局或者是到法院去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可以撤销的婚姻登记包括哪些的相关资料。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合法取得的婚姻,夫妻关系才可确立。如果是因为胁迫产生的婚姻,其中一方进行撤销婚姻登记之后,属于胁迫范围的婚姻,可视作是未婚。

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对于需要进行结婚离婚的人来说,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要执行的,不然就会导致相关的法律关系无法形成或解除,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原则,一旦违反就可能导致无效,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无效婚姻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可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涉外婚姻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

  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三、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一旦在婚姻的缔结或者解除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婚姻法规定,就会导致其可能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发生,好了以上就是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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