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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的性质介绍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南京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一般情况下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同居析产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可以作如下界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而对于同居期间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应按一般的民法理论进行确认。

  对于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归各取得人所有已成共识。

  对于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一般情况下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同居双方当事人共有;对于按份取得的,应当确定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按份额的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取得当事人所有。

  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一般应归该具有人身关系的当事人所有。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对于权属不明的财产,双方又无证据证明其归属方的,推定为共有财产。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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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原则

  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这种关系是脆弱的两性关系,不仅同居双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和不安定因素。在双方不愿继续同居时,应以明智的态度,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但这种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解除同居毕竟对同居者的人生有较大影响,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同居双方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2、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原则

  同居是一种非正常的男女生活方式,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但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所生子女仍然受我国《婚姻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主要是父母的过错,子女本身并无过错,任何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外《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并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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