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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南京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虽然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育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给付。下面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育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但是实践中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常常无法从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抚育费,这样离婚时照顾子女方就会提出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子女抚育费。

  法院一般会根据当时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一个抚育费标准,然后按分居时间,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以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另行酌定。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又和好的,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抚育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父母双方一方享有抚养权,必须对子女进行抚育和照顾,另一方则必须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生活费”是维持未成年子女生存的必要费用,包括吃饭穿衣等一些日常基本的开销。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应当负担。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肾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应该承担该费用的义务。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在不愿意支付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拒付。

  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归纳出来大概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根本的要素,在未成年子女长大的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花费,并且在各个年龄阶段各不同。年龄越小则相应的抚养费数额就越大,反之亦然。父母的负担能力也是一个基本的条件,父母的收入越高,抚养费理应越高,收入越低,抚养费相应就少,但是也不能少于一定的标准。大体上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



  支付抚养费是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也是子女基于亲子关系对其享有被抚养权的一种救济方式,所以抚养费的支付具有法律强制性,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或逃避支付抚养费,抚养人和子女都有权在对其拒绝和逃避支付的行为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又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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