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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房屋升值应如何分分割 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年4月5日 南京离婚律师  Tags: 情侣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房屋升值应如何分分割,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的处理

  吴宗涛,东莞朝阳区酒仙桥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情侣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房屋升值应如何分分割


情侣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房屋升值应如何分分割- 律师按::随着结婚的成本越来越大,很多年轻人都选择了婚前 同居,而且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万一两个人婚没结成怎么办呢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无法割舍。现在很多人选择未婚同居,但是同居期间都或多或少的会产生一部份矛盾,一但产生矛盾,因为没有婚姻的约束,很容易就选择分手。那么一但感情分开,房产如何分配,成为问题。


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按照我国之前的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除能证明是共同购买的外,其他的均属于个人财产。然而及其解释的规定,对于很多情形没有加以区分,同时对于同居期间虽然房产写有两人的名字,但是却由一人出资的情形没有涉及等等。   的实施解决了相关的问题。根据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虽然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写有两人名字,如果一方能证明为其单独出资的,应该认定为房产为出资人所有。   根据我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我现将大约的情形总结如下:   1、房产写一人名字,而由另一人出资购买。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房产所有人向出资人借款。   2、房产写两人名字,由两人共同购买。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共同所有。注意该种情形下,对于出资比例没有明确要求,只要求共同出资。   3、房产写两人名字,却由其中一人出资购买。这种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出次人所有。   4、房产写一个名字,也由该人实际出资购买,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的处理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非法同居的分类


  非法同居财产应如何分割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财产分配答辩状模板

  男女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日子久了,总会拥有些财产的,当结束同居生活,双方分开之后,也必然会面临同居财产分配的问题,如果一方到法院起诉的话,另一方需要答辩。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配答辩状模板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同居期间财产分配答辩状模板

  答辩状


  答辩人:


  案由:答辩人因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的理由: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装修费折价款人民币29392.86元不合理


  1、该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居住和使用,房屋装修费用存在折旧的因素。


  被告购买了一处小产权房屋,该房屋为位于东莞市朝阳区xx乡xxx路的xx花园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室。原告作为同居者,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了29392.86元。在同居期间,由原告和被告共同使用和居住该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装修费用和房屋一样也存在折旧的因素。装修费用应按年限来进行折旧和摊销,一般以3-5年为佳。由于国家有关房屋装修的折旧估算方法尚未出台,按照市场上较多采用的5年制双倍余额递减法,最后剩余20%残值的折旧方法进行折算。即使按照原告花费的29392.86元进行折旧:第一年折旧:29392.86×40%=11757.14元;第二年8个月折旧:×40%×8/12=4702.86元;合计16460元。故理论上尚未折旧的装修费用为12932.86元,而非被告所说的29392.86元。更何况被告进行装修后,由于存在质量问题,房屋的部分装修和设备在同居期间出现提前老化,甚至丧失继续使用功能的情况。因此,实际上尚未折旧的房屋装修费用在扣除相关坏损的房屋装修部位和设备的价值后,要远远低于理论上计算出来的12932.86元。


  2、按照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装修费用的逻辑思维,原告应为其在此房居住期间支付房屋租金。


  由于该房屋是由被告出资购买的,所以被告拥有居住权和使用权。而原告作为同居者为了取悦于被告,从而与被告同居的目的,才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这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而非被告逼迫他的结果。现在,由于两人的性格不合而分手,不全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支付的装修费用如数归还,有些不尽人意。按照原告的这种逻辑思维方式,被告也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同居期间的房租,东莞的房租是非常高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通情达理的被告却没有向原告主张要求其支付同居期间的高额房租,这说明被告是善良的,通情达理的,虽然两个人不能在一起生活,但还是可以做朋友的。相比而言,原告的部分要求虽然说法律会支持,但有些不近人情。


  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

  答辩状的内容包括了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


  首部。

;;;;;; 写答辩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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