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同居关系需要去法院解除吗?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5日 南京离婚律师  Tags: 同居关系需要去法院解除吗,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

  吴宗涛,东莞朝阳区酒仙桥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同居关系需要去法院解除吗?

未婚同居对于现代男女来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如今即使结婚了男方双方的感情都不稳定最终闹离婚,更何况未婚同居,那么此时如何解决同居关系的解除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如若解决不好,那么很容易引发财产以及债务的纠纷。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一般人认为只要分开居住即可,实际上大多数同居的也是这样解决,不过有时候可以通过去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同居关系中有一方属于重婚、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此时是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一般牵涉到同居财产的问题,此时建议当事人最好了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专业的律师介入,因为涉及的财产问题,往往还会涉及同居一方的配偶干涉,此时通过诉讼来解决是最好而且最快速的方式之一。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

  现如今,一部分人谈恋爱并同居已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年龄并不大的两个人同居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摩擦,久而久之就会失去同居的想法。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自然也是要走法律程序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

  甲方:赵XX,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XX县人,住文山市XXX小区,身份证号: 。


  乙方:姜XX,女,壮族,19XX年7月11日生,XX县人,现住文山市XX坡,身份证号: 。


  赵XX与姜XX于2007年相识并相爱,后于2008年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2009年7月16日,姜XX生下一男儿,取名为赵XX,现孩子由男方父母扶养。赵XX确认赵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儿子。2010年底,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赵XX归赵XX抚养,姜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赵XX独自承担。


  女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保证女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同居期间所购买物品电视机、床垫归女方所有,摩托车由男方所有。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三、同居析产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同居是因为两人的感情到了一定地步,而所谓的同居自然有利有弊,做好安全措施很重要,也能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All Right Reserved 南京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